购买住房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个人购买住房: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均为三年内的)。团购住房:组织团购单位的相关批准文件,合同、协议或认购书和首付款凭证(三年内的)。购买二手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或协议)和更名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三年内)。
建造、翻建和大修住房需要提供的材料
        建造、翻建住房:规划、土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造、翻建批准文件,建造、翻建合同和支付费用凭证。大修住房:规划或者土地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文件,大修合同和支付费用凭证。
租赁住房需要提供的材料
        房屋租赁合同、房租付款凭证、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未租住单位周转房证明(配偶方在另一城镇工作的只需提供本人证明)、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城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在本地无私有住房证明(配偶方在另一城镇工作的只需提供本人证明),房租费用不高于租住房屋所在地房租费平均水平,且租住房屋面积不得超过144平方米,超出面积部分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注意事项
        职工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六个月以上才能提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之后,继续缴存,一年内不再办理第二次提取,依此类推。偿还商业银行购房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正常还款满一年可申请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离退休或死亡的,可随时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必须封存满六个月以上才能销户提取。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是在公积金帐户余额大于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情况下,才能申请提取公积金并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政策
        申请资格: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并且申请贷款时一直在正常缴存且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信用良好,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人或配偶自住住房时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已经累计六个月不按时足额缴存的、账户封存,冻结的职工,当月发生过提取业务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首付比例:职工购买第一套房屋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职工购买第二套房屋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年限:最长贷款年限不得大于20年,具体以中心核算为准。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最高额度不超过90万,具体以中心核算为准。
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购买商品住房:1.商品房买卖合同(需由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备案表);2.首付款证明。团购住房(或统一建设住房):1.组织团购(统一建设)单位的相关批复文件;2.购买住房的协议或认购书;3.首付款证明。购买二手住房:1.二手房买卖合同(或协议);2.二手房买卖税收缴款书(以税收缴款书注明的交易金额为贷款额度计算依据,若无税率和房屋总价,需收税部门补开收税依据证明);3.更名后的房屋产权证明。
建造、翻建和大修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新建(翻建)住房:1.土地使用证明,无土地证的需提供村(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新建(翻建)介绍信(需注明无土地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3.房屋产权证明(翻建住房的提供);4.新建(翻建)施工合同或协议(建筑单位需有建筑资质);5.首付款凭证。
    大修住房:1.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无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的需提供村(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新建(翻建)介绍信,介绍信需注明无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2.大修施工合同或协议(建筑单位需有建筑资质,并注明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造价及总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或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国土部门出具的房屋需要大修批复文件;3.首付款凭证。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需具备的条件
            担保人必须为西藏自治区区内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职工。
            有稳定收入,且具备偿还能力的自然人。
            担保人年龄与借款人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已给他人公积金贷款担保的,不能再次担保。
            借款人与担保人不能相互担保。
            夫妻双方不得相互担保。
            担保人有贷款(含商业银行贷款),且其贷款余额累计超过现行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不能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人。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代办缴存手续,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单位同时为职工缴存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网点办理清册变更、申报缴存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缴存登记单。单位根据缴存登记单足额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金额、比例等发生变动,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业务网点提交,审批后单位每月按新缴存额缴存。
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帐户需提供资料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目前已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代办人身份证。
        单位账户开户许可证,携带一张刻录光盘拷贝职工开户模板。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已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缴存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新参加工作的缴存职工以参加工作当月工资总额加防寒取暖费的月平均数为基数,从次月起开始缴存; 新调入的缴存职工以调入单位开始发放工资之月的工资总额加防寒取暖费的月平均数为基数,从发放工资当月起开始缴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个会计年度变更一次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每年12月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住房公积金基数变更通知, 各单位收到通知后携带光盘(不能使用U盘)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拷贝最新调整工资基数模版,
每年1月1日起,将各单位新的工资基数(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汇缴基数)拷盘及纸质工资测算表(加盖财务公章)一并上报至管理中心, 每年第一季度前完成新一年度基数调整工作,基数调整后一年内不再变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缴存比例在单位申请开户确定,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